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皖0208执434号
王少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安仙与被执行人王少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8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208执434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