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9号
高稳稳、程改: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高稳稳签订的编号为L01041615755的《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高稳稳立即返还原告租赁物(卡特液压挖掘机,机器编号WE200544,发动机编号为7GE1270);2.判令被告高稳稳支付原告租金119247.7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此后租金按每月5734元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合同解除之日,并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占用租赁物的占用费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金27328.4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此后迟延履行金以各期实欠租金、占用费为基数,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高稳稳支付原告律师费用9881元、律师函费用400元、交通费1000元;4.判令被告程改、高中原对被告高稳稳的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即2019年4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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