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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民初37号芜湖市国宇钢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17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8民初37号

芜湖市国宇钢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云龙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款7886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即2019年4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一九年一月十七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人: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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