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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探索与实践

——以芜湖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发布日期:2019-02-28作者:牧松林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摘要: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确立执行转破产制度以来,破产制度以其特有的程序来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减轻执行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清理僵尸企业等重要社会功能。然而实践中破产案件程序复杂、审理周期动辄三年五年,让法院、申请执行人对此望而却步。如何探寻执转破案件的简化审理、快速审结,已是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共同目标。鉴于目前全国地区尚无普遍适用的破产简化审理制度,现结合笔者审理的一起执转破案件以及各地方规定,对简化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期真正实现执转破的立法目的与制度功能。

关键词:执转破;简化审理;期限;效率

 

一、基本案情

芜湖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机械)成立于2000年7月,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绿色食品工业园,注册资本1000万,公司经营范围为非标配件、非标轴瓦制造、加工、安装,金属铆焊、机电设备维修。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已经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负债较多,截至2018年9月,宏达机械作为被执行人尚有未执行终结的强制执行案件12件,被执行标的额达7068955.1元。2018年3月31日,宏达机械名下所有资产(含厂房及土地)均已被执行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拍卖成交价4740000元。

2018年9月,经宏达机械同意,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将宏达机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0月22日,三山区法院经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决定采用简化程序审理此案。2018年11月29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宣告宏达机械破产。2018年12月3日,宏达机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审议了管理人报酬方案、表决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益于管理人会前的充分准备、沟通,会议所有事项的通过率均为100%。2018年12月17日,宏达机械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三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宏达机械公司破产程序。

经法院与管理人的共同努力,宏达机械破产程序历时不到两个月即告终结,开创本地区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与高效审结的先河。

 

二、执转破简化审理的启动

1、简化审理的背景

积极探索,缓解执行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随之而来的是执行案件数量激增。但由于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执行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各地法院均有大量执行案件积压,执行压力巨大。执转破制度是虽然可分流部分执行案件,但由于破产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原因,制度目的未能有效实现。在此情形下,三山区法院及管理人拟就宏达机械破产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探索与尝试,以期形成可复制的简化审理模式,为后续大批量执转破案件提供借鉴,真正做到引导、分流执行案件,缓解执行压力。

快速分配,化解社会矛盾。就宏达机械破产清算案实际情况而言,本案中大部分债权人均属于职工债权,工资久拖不决,情绪已然十分激烈。又时近年关,均强烈要求年底分钱、回家过年。如按照常规程序审理,至少需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才能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必然会拖延到年后,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社会问题。故法院与管理人拟通过简化审理方式缩短审理期限、减并审理事项,以实现年底分配完结、维持社会稳定的程序目的。

2、简化审理的依据

破产法是一部程序性规范极多的法律,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公正。因此对于宏达机械破产案能否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法院及管理人均十分重视,从法律依据到法理依据均进行了分析论证。

从法律依据角度而言,目前全国并无统一适用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法律规定。但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简化审理的规定并有成功案例,如2013年温州中院发布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2018年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2018年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随之在2018年底,重庆高院也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该部分地方性规范均对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鉴于宏达机械破产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财产状况清晰,虽有职工债权但无职工安置问题,故参照上述各地方规定,可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从法理角度而言,效率原则属于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其最原始与最基本的制度功能即是发挥概括执行功能,避免多个债权人分别执行所导致的重复执行与无序执行。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登记制度与债权人会议制度等,通过法定程序将分散的债权人集中,不仅能够快速的统计确定债权债务状况,并且众多债权人就债权、分配等事宜共同协商,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因此,对于破产程序而言,对效率的追求更为内在、直接和必要,提高效率则是发挥破产程序价值的关键目标。故为追求效率,破产案件简化程序审理并无不当。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破产案件简化程序审理与简易程序审理有本质上的区别,简化审理实质上并未突破现行破产法规定,仅对破产程序的部分期限进行缩短、部分事项进行减并,仍在现有破产法律框架之内。因此,即使没有简化审理的相关规定,法院与管理人仍可对破产程序进行适当的简化,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宏达机械破产案中,为完善程序,简化审理前,法院与管理人已征求债务人意见;简化审理过程中,已将简化事项及时告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三、关于简化审理中的期限

1、破产法规定的期限要求

破产程序中有很多关于期限的规定,以破产清算程序为例,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相关重要节点的期限规定如下:(1)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2)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4)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5)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最后分配完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公告。

除上述期限外,破产法中还有其他期限规定,如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的期限为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等等。

虽然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各节点的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实践操作中破产债权异议、破产财产处置等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破产法并未对宣告破产的时点、破产财产变价的期限、破产财产分配的期限作出限制,导致破产程序并无“审限”一说。也正因为破产案件中程序繁杂、不确定因素较多,实践中审理周期均较为漫长,全国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达2-3年时间

2、宏达机械破产案简化审理的期限实践

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是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期限进行缩减,并结合相关事项的合并,从而达到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如破产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债权申报期确定为三十日、申报期满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

综合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期限,除债权申报期有三十日下限规定,其他期限均为上限规定:即“xx日内”。因此在极限简化审理模式下,如管理人勤勉尽职、债权人与债务人积极配合、资产能够及时处置,理论上能否仅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即做到核查债权、宣告破产、表决变价方案、表决分配方案,且审理期限控制在两个月内?

对于有资产有债权的常规破产案件,上述极限简化审理确为一种理想化状态。但在宏达机械破产案中,因资产已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价,少了资产变价环节,上述极限简化审理有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为此,法院及管理人均为达到“极限审限”作了大量的努力。如管理人于10月22日接受指定后立即联系报社,协助法院进行公告,考虑到最短30日申报期及报社版面排期因素,将申报截止日期确定为11月29日;申报期满于12月3日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仅间隔4日,远低于破产法规定的“15日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一个月余时间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完成了组建工作组、拟定工作计划、债权申报与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征求宣告破产意见、提前核查债权、拟定分配方案等重要工作,使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两周内,完成裁定确认债权、裁定认可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完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整个破产程序控制在两个月以内,最大程度的体现破产的效率原则。

 

四、简化审理的实践操作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宏达机械破产案相对而言虽不太复杂,但仍需严格按照破产法律规定,将破产清算中各项法定程序落实到位。本案能够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审结,除债务人、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外,更与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积极探索、创新尝试是分不开的。

1、对执行成果的有效利用

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利用破产程序来实现“概括执行”的目的,但并不是说执行程序功能“不如”破产程序,相反,执行程序在某些方面拥有破产程序不可比拟的优势。在执转破案件中,有效的吸收与利用执行程序的成果对于加速破产程序进程、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重大作用。

第一,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信息及债权信息,不仅可以使破产法院及管理人快速掌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状况,也便于管理人通知该部分申请执行人及时申报债权。并且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甚至可以根据执行情况直接认定债权,极大的降低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难度与工作量,有效的提高破产效率。

第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利用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的全面查找。该执行查控系统的效率远超管理人调查,破产程序中完全可以利用。宏达机械破产案中,管理人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与执行局进行对接,一方面查询调取所有执行案件信息并通知各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另一方面正是在执行查控调查的成果基础上增加了一点补充调查,即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第三,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与拍卖。为节约破产成本,对于执行程序中已有并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可直接作为资产变价的依据。并且,相对于破产程序中资产变价需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直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变价效率更高。宏达机械破产案中即是执行法院拍卖变价资产后在转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基于执行拍卖的相对高效性,甚至可以考虑在执转破前先由执行法院完成变价再移送破产审查,两程序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执转破的审判效率。

2、宣告破产时点提前

实践中执转破案件绝大部分均局限于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目的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公平清偿债务、清理僵尸企业。而宣告破产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然有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但一旦宣告破产,即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后续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

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程序节点,破产法并未对宣告破产的时点作出明确规定。而在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最高院提出宣告破产需符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债权审核确认”、以及“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三个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宣告破产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各地关于破产简化审理的规定中,绝大部分法院也均要求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裁定宣告破产。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宣告破产意味着至少要多开一到两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将必然导致简化程序审理中严重的破产成本及时间成本浪费。常规破产案件中宣告破产需慎重,是因为债权债务及资产状况较为复杂,贸然宣告破产将断绝企业重整或和解自救的可能性。但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对而言债权债务明确、资产清晰,是否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一目了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申请重整或和解的态度,对此也可以通过提前征求意见的方式明确,从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即宣告破产,加快破产审判进度。宏达机械破产案中,因资产已确定,法院及管理人通过提前核查债权、征求宣告破产意见的方式,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即宣告债务人破产,极大的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宣告破产、再表决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的规定

3、程序减并

破产程序并非完全的线性程序规定,程序中既有分节点又有并行点。简化审理中,如何根据案件需要对相关程序事项进行合适的减并,也是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的重要方式。

减少开展不必要的程序。如一般破产案件管理人需刻章开户,开展管理人工作。但对于无破产财产的案件简化审理,管理人可不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降低成本并节约时间;再如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对于缺少财务资料或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的案件,无需委托进行专门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一方面可借鉴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报告,另对于有市场价的破产财产,亦可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价值;再如债权人委员会,对于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完全没有设立债委会的必要;等等。

合并事项同步开展。如债权申报、审查与核查,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同步进行。一般认为核查债权系债权人会议的职能,管理人需将在债权人会议上提交核查债权表。但债权人会议也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实践中为了提前宣告破产,并降低后续发生债权异议诉讼的风险,提前编制债权表送达债务人、各债权人核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如债权人会议议程的合并,债权人会议具有核查债权、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表决变价方案、表决分配方案等多个职能,而在宣告破产的前提下,上述议程均可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宏达机械破产案中即是通过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破产程序中所有重大程序性事项,避免程序重复、提高效率。

4、避免“节外生枝”

避免债权异议诉讼。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旦该债权异议诉讼发生,一方面诉讼审理期限较长,甚至可能一审、二审、再审;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该债权属于诉讼未决债权,无法裁定确认、无法进行分配,其分配额应予以提存,并且诉讼结果将可能影响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案的实施,极大的影响破产案件的推进。因此,需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后提前进行债权核查,有异议的及时沟通,最大限度避免异议诉讼的发生。

避免补充申报。除债权异议诉讼外,破产程序中另一对程序进展有较大影响的是补充申报制度。实践中,往往在债权申报期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或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债权人补充申报。此部分补充申报对编制债权表、核查债权、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拟定分配方案及执行分配方案等诸多事项均有较大影响,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的投入,更增加了其他程序相关方的参与成本和时间。但补充申报属于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权人甚至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管理人也无权拒绝接收。因此,在简化程序审理中,为提高审判效率,一方面管理人需全面掌握破产债权债务状况、及时通知、避免疏漏;另一方面可在公告中载明简化审理事项,并通过收取费用方式“限制”补充申报;此外,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及时裁定认可、执行,通过快速分配完结来避免补充申报的发生。

5、网络信息平台的有效运用

相比传统的快递、邮寄方式,破产案件审理中,网络信息平台的运用可有效提高送达及沟通的效率,如网络直播+在线投票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如短信、微信平台、QQ平台方式发布通知公告等。及时有效的送达可以大幅缩减审理期限、提供审判效率。如宏达机械破产案中,管理人被指定之初,即设立了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债权申报过程中与每位债权人确认微信公众号作为管理人通知公告的有效方式,并要求各债权人关注公众号。随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职工债权公示、债权表提前核查、宣告破产公告、最后分配公告等均通过公众号公布,极大的提高了破产工作效率,也是本案能够快速审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结语

目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可想而知后续执转破制度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对于执转破案件的简化审理,尤其是实践中大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普遍适用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破解执行难问题,还能快速出清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就宏达机械破产案的简化审理,法院及管理人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期望可以为本地区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实践与规范提供参考,发挥执转破制度应有的制度功能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