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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难解决 法院调解保民生

发布日期:2019-05-31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既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办事效率,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院受理的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徐某某于2017年12月入职芜湖某公司,因该公司未能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徐某某2018年8月因盲肠炎住院时,无法使用医保报销。徐某某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17年12月—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并赔偿其因未参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徐某某医疗费损失2500余元,但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因不符合法定受理范围而未予支持。

徐某某因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我院。补缴社会保险确实在受理范围、现实操作等方面存在某些争议和困难,但考虑到一旦驳回徐某某该项诉讼请求,徐某某的权利可能再无法救济。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巧妙变幻思路,引导徐某某要求用人单位对未依法参保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由用人单位赔偿徐某某因未参保导致的损失(含医疗费损失)共计8100余元。一起原本棘手的社保纠纷,经过法院的积极调解,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作者:民一庭 姚娟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