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西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6-27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例一   王过渡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王过渡系临潼区北田街办滩王村原村委会主任。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九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王过渡伙同他人在临潼北田地区非法采沙卖沙取得原始积累。2009年,因与他人争抢土方拉运工程,王过渡纠集多人在北田街办滩王村砍人、砸车,实施寻衅滋事活动,初步确立了其在临潼北田地区的强势地位。2011年7月,王过渡纠集他人成立西安渭北信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放贷谋利。2012年至2018年案发,王过渡两次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选举,长期把持滩王村村委会主任职位,并成立公司介入西安临潼渭北开发区工程建设,安排社会闲散人员,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为组织谋利提供非法暴力支持。为扩张势力范围,王过渡还利用前科共犯、同学、同乡关系,纠集笼络多人以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积极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处理结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过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罚金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宣判后,王过渡等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9年4月21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以成立公司为手段,肆意敛财,并且依靠非法手段长期把持、破坏基层政权,获取公共权力,以公谋私的黑恶案件。
案例二   韩召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韩召海,系金雨空放贷款公司负责人。2013年3月,被告人韩召海经管庆永介绍进入信而富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桥、叶宇铭、李晨懿均为韩召海同事。2016年2月,被告人孙明经韩召海介绍到本市西大街嘉银金融公司等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召海因工作受挫从信而富公司离职后入职德诚汇信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宇铭及曹明相继加入该公司,与此同时,韩召海、曹明、孙明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2016年10月,韩召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纳便从德诚汇信公司辞职,叶宇铭、曹明相继跟随辞职。同月22日,经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合伙租用本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召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年2月,韩召海、曹明、孙明、胡桥先后在本市李家村万达广场纹身。2017年夏天,韩召海给其公司起名为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钱如雨,空放为行业术语含义为无抵押贷款。2017年8月,胡桥加入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被告人韩召海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胜杰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胜杰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除此之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吸引群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与此同时,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的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4400元,非法获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壮大组织势力,扩大非法影响,致使多名群众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害后,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韩召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韩召海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9年6月11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黑恶案件,也是我省首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例三   马安桥、杨红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马安桥,曾任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三年又六个月。杨宏喜,原耿北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11月,马安桥隐瞒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担任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耿北村村委会主任。上任之后马安桥笼络村委会干部杨宏喜、吴兴忠、孟选等人,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黄鹏充当打手,结交镇领导刘宏刚、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作靠山,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原高陵区耿镇副镇长、镇人大主席刘宏刚,公安高陵分局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明知以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仍包庇纵容,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马安桥称兄道弟,充当该组织“保护伞”。
处理结果: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刘宏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被告人尤战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改释放人员破坏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骗取国家财产的黑恶案件,也是我市首例黑社会头目与保护伞同案判处的案例。
案例四   王朝阳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王朝阳,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原尚村镇人大代表。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王攀联络赵章金,纠集杨康、赵田广、毛某、刘某、贠某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村委会成员等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农村正常生活,造成村民心理恐慌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七年又八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王朝阳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9年1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判决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例五    郑功娃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郑功娃,鄠邑区玉蝉镇宁羌村一组原村民代表。2017年起,郑功娃、郑从录、邵亚朋等经常纠集在一起,借小组征地拆迁为由获取公权力,采取相互提名的方法,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结成利益共同体,掌管小组事务,迫使原任村民小组组长辞职,形成以郑功娃、郑从录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六被告人打着为群众谋利益的幌子,把持小组基层政权,纠集不明真相群众,采取封门、堵路、断电等“软暴力”胁迫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郑功娃、郑从录、任光、邵亚朋、仝顺合、邵均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农村首例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例六    任晨英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任晨英,男,高陵区姬家街办肖家村人。2014年3月 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以来,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孙鑫、刘博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孙鑫、刘博、耿浩、彭帅、罗太昌为重要成员,邵帅、白杰、路畅、路骥为其他成员的犯罪集团,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横行乡里,造成了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六万余元,在高陵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
处理结果:高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任晨英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任晨英等多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9年6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例七    杜林杰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2018年9月,杜林杰为获取非法利益,策划、提起以酒店住宿人员为犯罪对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劫取他人钱财的犯意。为此,杜林杰纠集多人,向其中部分被告人传授具体犯罪方法,进行了组织分工,形成了分组进行作案的共同犯罪方式。该犯罪集团成员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的方式,进入房间后对招嫖人员进行威胁、殴打,劫取钱财,作案十余起。
处理结果: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规定,以杜林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判处十三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宣判后,杜林杰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色情服务为诱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抢劫的暴力犯罪集团。
案例八    李小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份,李小军为牟取暴利,以其堂弟李江的名义与西安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摊位招商合同,承包奥达文景观园小区9号楼南侧及商铺一间,用于经营五金建材、石材、沙子、水泥、红砖等装修材料。李小军组织李江等在该小区销售装修用沙子,同时指令黄登鹏负责处理与外来售沙人员的纠纷,并通过小区物业经理,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制订管理制度,通过限制外来送沙车辆进入、限制板车单趟运沙数量等方式,阻碍外来售沙人员正常销售。李小军还以干股为条件将杨凯吸纳进来,在无法正常阻止外来售沙人员时,由杨凯纠集郭小强等社会闲散人员,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予以打压。该犯罪集团为实现控制、垄断小区沙子经营市场的目的,采取持凶器打砸等暴力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殴打同业竞争对手、装修施工人员,排挤、迫使同行退出市场,谋取不法利益。
处理结果: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李小军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八个月至一年又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判处罚金。宣判后,没有被告人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垄断城市新建小区沙石、水泥供应,打击同业竞争人员的“沙霸”。
案例九    王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案情简介:王棋,蓝田县华胥镇张家斜村原村委会主任。2012年王棋通过威逼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原6组组长辞职,自己当选。同年4月王棋与张若飞、张若池兄弟因向一工地供应材料产生矛盾,聚众斗殴,张若飞落败,造成了较大影响。王棋为了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获取更大的利益,先后将张迪等人笼络至其身边。2015年4月王棋让张迪等人通过向村民发放礼品、请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操纵选举,当选村委会主任。为达到敛财目的,王棋利用村主任身份,纠集张迪等人,以承揽工程、承诺当村组干部、发放工资等利益相诱,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殴打群众,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规定,以王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又六个月不等。多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2019年4月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强揽工程的黑恶案件。
案例十    曹永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案情简介: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原村委会主任曹永辉,二组原组长曹利伟,为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多次安排并指使同伙阻挡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正常经营的施工项目转让给曹家堡村村民使用其自有机械进行施工,二人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产;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吞集体资产,强揽工程,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