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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9-07-1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7月15日,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胡某诉章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胡某诉称,其与章某等人父亲章某某系合法二婚夫妻,2018年章某某生病住院,章某等人以缴纳医药费为由,从胡某处拿走章某某的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储蓄卡,一直未予返还。章某某去世后,胡某多次找章某等人协商,要求对章某某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但章某等人不予配合,导致胡某产生诸多生活上的困难。无奈胡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还有不少人对法定继承存在很多误解,他们认为,只有生父母子女才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非婚生子女、丧偶儿媳女婿等等没有资格享有合法继承权。

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等这些身份不但享有合法的法定继承权利,还与婚生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还明确规定,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也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前该案已进入审理阶段,该院将依据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立案庭  郝渊洁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