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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起值得关注的交通事故案

发布日期:2019-07-31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三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受害人陶某系未成年人,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围绕事故赔偿以案说法,值得关注。

2017年12月17日,某家具城新开业,临时让梅某为其送货。梅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与小女孩陶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梅某全责,陶某无责。陶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81天,后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左股骨近端骨折,累及骨骺(内固定术后),左侧股骨骨折术后再骨折,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十级。陶某监护人认为,家具城和梅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梅某则认为其与家具城系劳动关系,应由家具城承担责任,且陶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梅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致陶某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陶某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梅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为家具城送货,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梅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家具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陶某监护人,陶某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事故发生时其监护人并未将其置于较危险的境地,只是未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故仅具有一般过失。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家具城、梅某连带赔偿陶某的全部损失。

至此,案件审理虽已结束,但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或许还要持续很长时间。小孩子无法预知外界的危险,因此,承办法官提醒,每一个家长带孩子出门时都应当时刻谨慎,密切注意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各种安全隐患。

 

                           作者:民一庭 蒋能慧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