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微信视频功能,与远在湖北省大冶市的一名未成年人进行视频谈话,有效解决了当事人途中奔波的问题,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2019年7月,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侯某庭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子陈某某的抚养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子陈某某已满十周岁,法院需征询其本人对于抚养权的意见,而陈某某自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侯某在湖北省大冶市生活学习,不方便到庭。承办法官在征得被告侯某同意后,决定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询问陈某某的意见。接通视频后,法官核实了陈某某的身份,询问其意见,制作了笔录,并在视频过程中截图附卷。这一举措不仅节约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时间和费用,增强了沟通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作者:民一庭 程昕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