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执恢18号
永新县恒丰农机机电有限公司、周卫东、段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6)皖020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恢18号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冻结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法冻结你银行账户存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