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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执162号安徽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15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8执162号

安徽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张自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皖0208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自陆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16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下列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应履行的义务内容:

一、支付张自陆定金款50000元;

二、支付张自陆违约金5000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37元。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