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执162号
安徽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张自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皖0208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自陆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16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下列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应履行的义务内容:
一、支付张自陆定金款50000元;
二、支付张自陆违约金5000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37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