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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提取到期债权遇阻碍 法官释法明理获协助

发布日期:2019-08-21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提取到期债权时受到协助执行单位的阻碍。执行法官据理力争,采用释法明理的方式说服该单位协助执行,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

我院受理的芜湖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8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某医院货款7万余元。到了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江西省某医院发出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货款中的7万余元予以提取。但该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人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医药有限公司所出售药品在该医院还没有销售完,部分药品超过保质期需在原货款中扣除,该债权未到期,所以暂不予协助。

看似依法不予协助,实则刁难协助执行。执行法官遂出示执法记录仪并释法明理,告知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随后,执行法官责令其提供被执行人与协助单位的药品买卖合同,查看确定付款方式是不是如协助单位财务负责人所说的药品销售完才付款。该财务负责人眼看法院要动真格,遂服软,表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待销售完才付款,但行业间医药买卖都是药品用完才付款。执行法官与其进一步交流,探讨到期债权怎么认定,该财务负责人当场请示了医院院长后表示,他们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高度赞扬法官的法律素养。

 

 

作者:执行局 俞红干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