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187号
胡达兵:
我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原告安徽德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达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德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5535元(计算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包括卫生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能耗费);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暂计算为500元(以欠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6月12日,款清息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人:牧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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