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362号
赵善喜、佘敦美:
我院受理原告王杨伟诉被告赵善喜、佘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杨伟起诉:一、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