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163号
李翔:
我院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李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715.12元(2016年10月份至2019年7月份);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开始,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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