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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起纠纷 法官调解终撤诉

发布日期:2019-08-2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矛盾是诸多民事纠纷案件的起因,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当好“消防员”的角色,一边要平息当事人的怒火,一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才能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丁某某是一名木工,在朋友介绍下接到宋某某一处房屋的木工装修工程。因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初期在木工工期及价格上没有进行协商明确。在木工工程尚未结束时,丁某某找到宋某某,要求其在工程决算单上签字,因工程还未完工,宋某某就先在决算单上签字认可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工程结束后,丁某某向宋某某索要剩余工程款,宋某某认为丁某某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过高,两人在工程单价上有分歧,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时,首先约宋某某至法院询问了相关情况,正因双方是朋友介绍,所以宋某某对丁某某起诉自己很是愤懑。法官耐心听取宋某某的意见,待其心情平复后,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情理及法理的角度为宋某某分析案件情况。随后,法官又与丁某某及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沟通,解开双方的心结,平息双方的怒火,最终,该案以双方私下调解,丁某某撤诉得以告终。

 

作者:民一庭 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