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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8-30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款中有30万元系李某父亲出资,该房屋登记在了李某与王某二人的名下。现王某以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李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也以竞价150万元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认为应将其父亲出资的30万元扣除后,再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即60万元。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由李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75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该条规定,父母在实际出资时,如果其意思表示不明确,从社会常理出发,应推定为赠与。关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与王某双方名下,除非李某有证据证明其父亲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依据产权登记的事实,应解释为李某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更为合理。



 

作者:民一庭 程昕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