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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调解方法 巧妙化解民事纠纷

发布日期:2019-09-12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徐某某诉王某某、芜湖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巧妙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成功调解了这起标的额达100万余元的案件。

徐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起,王某某因芜湖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徐某某借款120万元。后在徐某某的催要下,王某某和芜湖某公司共同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因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徐某某遂起诉至我院。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最终王某某的父亲提出愿意为王某某的这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要求徐某某放弃对芜湖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各方将调解意见反馈到承办法官处,希望法院对此主持调解。

法官认为,该案中案外人作为义务主体列入调解书应不存在法律障碍。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9条相关内容,在案外人自愿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责任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将其作为担保人列明在民事调解书中;另一方面,王某某的父亲自愿为王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某某表示认可,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了解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意愿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各方进行了调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调解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方式,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民事纠纷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减当事人诉累。

 

 

作者:民一庭 姚娟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