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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送达地址确认书” 依法解决“送达难”

发布日期:2019-09-24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以下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当事人躲避送达的,法院可以以其一年内在其他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并以文书退回之日作为签收之日。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此规定,有效完成了一起无法联系被告的送达,确保了案件的正常开庭。

2019年9月初,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于2018年12月底向原告借款8000元,承诺于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但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法官通过原告提交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被告的电话也已停机。如果公告不能及时送达,案件便不能如期开庭,原告的权益便得不到保护。

法官经查找发现,被告今年6月在我院因另案被起诉,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经电话联系,其所留的另外两个电话号码也已停机,无法联系。法官遂根据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证据材料及传票等文书,以文书退回之日作为签收之日。最终,该案件得以正常开庭后,作出判决。

 

作者:民一庭 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