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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执310号张艳军、严闯、周丽敏执行材料送达公告(二)

发布日期:2019-09-20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0208执310号

张艳军、严闯、周丽敏

本院受理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8)皖020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31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皖0208执31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军、严闯、周丽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艳军、严闯、周丽敏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艳军、严闯、周丽敏所有的价值60955.79元的财产。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