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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下的夫妻共债认定

发布日期:2019-09-2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司法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为尽可能实现债权,往往会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民间借贷纠纷杂糅。这一直也是司法认定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人诟病。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王某诉张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诉称张某、谭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其分四次共向张某出借48万余元,张某出具借条四张。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某、谭某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案中,两被告均辩称上述借款谭某不知情,系张某个人借款,且双方现已离婚。王某对此不认可,并对借款用途及向两被告转账等情况进行补充举证,经过双方充分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案涉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举债全部用于其经营企业,而其经营的企业性质接近家庭企业。在此情况下,谭某不能证明该企业的收益与其财产及家庭财产未存在混同。另庭审中谭某认可其没有工作,亦未举证有稳定的收入,且案涉借款有部分借款系直接汇至谭某账户。故本院最终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新解释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亦更注重保护一方夫妻的合法财产,即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部分,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尽管本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亦经历了诸多波折,因此笔者希望以后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果是夫妻共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确认,降低追讨风险。

 

 

作者:民一庭 蒋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