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下午,三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室内一片祥和,原告杨某某愉快的数着被告李某某支付的赔偿款,连连向法官和双方律师致谢,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8年1月19日,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山区干三路自北向南行驶在道路东侧路面(逆向行驶)途径八尺路桥附近路段,遇相对方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东侧路面,李某某驾车撞上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山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认定,杨某某构成10级伤残,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需医疗费9千元,需休息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事发后,李某某拒绝向杨某某赔偿。
因协商不成,杨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诉至三山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三山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事故车辆均是非机动车且都未投保相关保险。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沟通。但李某某一直不愿意承担责任,更不愿意赔付赔偿款,并表示自己是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承担不起这么高额的赔偿款。承办法官及时安抚李某某的情绪,给其梳理法律关系,并告知诉讼风险、法律后果。李某某态度有所转变,同意赔付,但希望法院调解让杨某某降低赔偿数额。随后,承办法官将杨某某单独请到调解室,耐心做其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付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当场支付1万元,余款年底前付清。至此,这起案件圆满结束。
作者:诉调对接中心 陈宁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