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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相撞起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终化解

发布日期:2019-09-2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9月24日下午,三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室一片祥和原告杨某某愉快的数着被告李某某支付的赔偿款,连连向法官和双方律师致谢,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8年1月19日,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山区干三路自北向南行驶在道路东侧路面(逆向行驶)途径八尺路桥附近路段,遇相对方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东侧路面,李某某驾车撞上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山区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认定,杨某某构成10级伤残,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需医疗费9元,需休息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事发后,李某某拒绝向杨某某赔偿。

因协商不成,杨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诉至三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三山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事故车辆均是非机动车且都未投保相关保险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沟通李某某一直不愿意承担责任,更不愿意赔付赔偿款,并表示自己是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承担不起这么高额的赔偿款。承办法官及时安抚李某某的情绪,给梳理法律关系告知诉讼风险、法律后果。李某某态度有所转变,同意赔付,但希望法院调解让杨某某降低赔偿数额。随后,承办法官将杨某某单独请到调解室,耐心做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付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当场支付1万元,余款年底前付清。至此,这起案件圆满结束。

 

 

作者:诉调对接中心 陈宁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