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的许多案件中,有些人专门找一些不识字或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让他们签字或按捺手印以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但这些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签字的缘由和内容,更不清楚这一行为所要承担得法律后果。
2010年,方某某因资金需要,经陈某梅父亲介绍,向何某泉、何某光父子借款14万元。期间陈某梅与方某某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双方协商各自承担一半,于是方某某、陈某梅、陈孝国(陈某梅弟弟)于2014年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分4期偿还借款,但至今仍有3万元未还。何某泉、何某光父子多次催讨,方某某、陈某梅、陈某国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何某泉、何某光父子遂诉至三山区人民法院。
陈某国在庭审中辩称,不愿意偿还案涉的借款是因为该笔钱不是他借的,借条上虽然签了字,但当时并不清楚所为何事。
但陈某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对外签字的效力,不能以该理由对抗他人。
法官提醒:作为一个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应当对自己的签字及手印负责,签字按手印即是对内容的认可,即使不了解情况,也要寻求身边人的帮助,在了解内容后才能进行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作者:民一庭 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