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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执317号之一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执行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9-29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0208执317号之一

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你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8)皖0208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317号执行裁定书、(2019)皖0208执317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皖0208执31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皖0208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796.43元的财产。

《(2019)皖0208执317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皖0208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诸葛伟、周俊军、湘乡市利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联升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00796.43元的财产。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