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728号
张海娟:
我院受理原告赵艳明与被告张海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艳明起诉:1、判令赵艳明与张海娟离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当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