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带队,远赴四川省眉山市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在当地法院全力配合下,成功促成了38辆被扣留卡车的返还。
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安徽省某卡车营销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卡车营销公司)与四川省某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四川某技术公司返还38辆卡车。但判决生效后,四川某技术公司未能履行,安徽某卡车营销公司遂依法向该院申请执行。
三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四川某技术公司购买38辆卡车后,又与四川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改装合同,后因未支付改装费,该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扣留了38辆卡车,并向当地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11月5日,三山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主动带队前往四川省眉山市,于当晚20时抵达目的地,并连夜讨论执行方案,重点商讨了与四川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协商处理留置权、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等事宜,并对可能出现的其他案外人阻挠冲突执行的情况做了预案。
翌日,在当地法院的全力配合下,三山区法院成功执行了38辆被扣留的卡车,安徽某卡车营销公司与四川某装备公司也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
作者:执行局 俞红干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