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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民初1927号季杰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3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0208民初1927号 

季杰 

 我院受理原告鲍士清诉被告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鲍士清劳务费1163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208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