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599号
昆明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147000.00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车款人民币147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1.5 倍向原告支付自2017 年7 月1日至该部分货款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19年9月10日该逾期付款损失为23304.09元;截至2019 年9月10日,前述一至二项合计金额170304.09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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