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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民初2753号郑文湘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1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8民初2753号

郑文湘:

我院受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明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萧海锋、萧星明、陈爱莲、郑文湘、杨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明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款8907566.35元 ;2.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明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81513.27元(以欠款总额20%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明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103000元;4.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杨昌成抵押的江门市蓬江区骏景湾豪庭雍景庭6幢之二503室房产【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5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1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明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萧海锋、萧星明、陈爱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判决被告郑文湘对上述第一债务中5533148.96元欠款及第二项债务中1106629.79元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 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