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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设计缺陷,责任谁来担?

-安徽特种农业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卓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9-11-25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8日,神州卓越公司与特种农业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特种农业公司为神州卓越公司天然气废弃物处理项目供应安装泥浆处理工段设备;合同附有泥浆处理工段设备预算清单,载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其中部分部件由神州卓越公司采购,对应价格均为0元;另约定有管理费、采购费用、设备安装费用、现场调试费等费用,非标设计费为0元。双方加盖印章,特种农业公司授权案外人张振军在该方代表处签字。

合同履行期间,神州卓越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单》,要求对原泥浆处理工艺进行变更,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一)》,授权张振军代表神州卓越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局部总图变更设计。

另查明,案涉项目由张振军与神州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工作人员高德成、刘少永共同组成项目组,其中张振军负责图纸设计。图纸修定后,张振军作为中间人介绍神州卓越公司与特种农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由特种农业公司向其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振军于2018年4月18日至5月8日期间与神州卓越公司签订加工合同。

特种农业公司认为,案涉设备由神州卓越公司负责设计并提供图纸,特种农业公司已经按图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但神州卓越公司未按期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神州卓越公司支付报酬并承担逾期利息。

神州卓越公司认为,张振军是特种农业公司总经理,接受特种农业公司委托签订合同,代表特种农业公司提供案涉设备设计图纸,特种农业公司应对其交付的设备存在选型错误、设计缺陷承担责任,遂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报酬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张振军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参与合同订立、图纸设计,其图纸设计行为代表哪方?定作物出现设计缺陷,责任应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特种农业公司既未实际参与设计,亦无提供设计之合同义务。特种农业公司按照神州卓越公司的图纸及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神州卓越公司依法应支付报酬。特种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神州卓越公司无证据证明特种农业公司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张振军接受特种农业公司的委托,在授权权限、期限范围内完成与神州卓越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系有权代理,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持异议。

根据特种农业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张振军的社保记录,可以认定张振军并非特种农业公司的股东或员工。实际上,张振军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已与神州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及该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组。而后,张振军作为中间人介绍神州卓越公司与特种农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神州卓越公司提出工艺变更方案,并授权张振军代表神州卓越公司对局部总图变更设计。据此,可以认定张振军的设计和制图行为实为接受神州卓越公司的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该条文,由定作人提供方案和图纸更符合承揽合同的交易习惯。定作人如认为承揽人应对定作物的设计缺陷承担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合同未约定特种农业公司承担设计义务或收取设计费用,神州卓越公司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特种农业公司负担设计义务或出具了设计方案,故神州卓越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对定作物的设计缺陷承担责任。

 

 

作者:民二庭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