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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冬季行动】“江淮风暴”在持续 严惩拒执不手软

发布日期:2019-12-02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不仅妨碍执行工作的进展,而且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惩。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以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惩治拒执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某某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在财产报告令发出后,孟某某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绝履行。经查明,孟某某明知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信用卡还款及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转移财产。院认为,孟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拘役5个月。

法官提醒: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13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不是儿戏,失信被执行人应自觉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不然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作者:执行局  俞红干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