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144号
林路:
本院受理原告胡瑜与被告林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林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胡瑜借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元,由林路负担。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