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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民初2144号林路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03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8民初2144号

林路 

本院受理原告胡瑜与被告林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林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胡瑜借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元,由林路负担。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