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执1231号
朱明春:
本院受理原告鲁荣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7)皖0208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2019)皖0208执15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皖0208执15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皖0208执12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皖0208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明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JM678车辆一部。
(2019)皖0208执12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执行人朱明春存款人民币123718元。
(2019)皖0208执1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划拨被执行人朱明春的银行存款125474元(其中货款122364元,案件受理费1354元,执行费1756元)
(2019)皖0208执12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