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在第十法庭对方某某等18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18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对其中八名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张某某(另处)先后与被告人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9人合伙,在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繁昌县平铺镇、南陵县许镇等处开设赌场,共计80余场,抽头渔利12万元。张某某先后邀集被告人强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在赌场内坐庄,并约定抽头的40%分给庄家,剩余60%由股东分配。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放哨和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徐某某维持现场秩序。
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负责摇宝、抽水、管账、安排人员分工,寻找赌博场地、邀集他人参赌。其余股东负责维持秩序、接送参赌人员、放哨等,获利2000元至10000元不等。被告人强某某、张某某负责前期合伙坐庄,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后期坐庄,并邀集被告人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邓某帮其在赌场上轮流坐庄。
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等18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劣迹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刑庭 钱璟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