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728号
张海娟:
我院受理原告赵艳明与被告张海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准予赵艳明与张海娟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海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