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9号
杨水香:
我院受理原告宋万彩诉被告杨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万彩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被告自起诉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口头约定利息每年18000元整,即1.5分息给付原告。3、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