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22号
李雪松、艾和松:
我院受理原告桂召楼诉被告李雪松、艾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召楼起诉:1、判令被告李雪松归还借款剩余19344元,并按年利息24%从2017年6月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6月,本息共计约28600元。被告艾和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