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77号
胡蝶、付斌、蒋慧敏:
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蝶、付斌、蒋慧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胡蝶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100475.52元;2.判令被告胡蝶向原告支付利息8471.12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06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3.判令被告付斌、蒋慧敏对被告胡蝶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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