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42号
方建清:
我院受理原告桂召楼与被告方建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挖掘机台班费3500元;2.案件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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