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105号
刘志江、许玲:
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刘志江、许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166.18元(2017年3月份至2019年12月份);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开始,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人:牧松林
联系电话:0553-3918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