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民初76号
胡之昌、杨芬: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之昌、杨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271836.1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9376.68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281212.83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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