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599号
昆明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4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8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人:刘玲玲 联系电话:0553-3918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