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2757号
胡阳:
我院受理原告任宽金诉被告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任宽金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108元,由孙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208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