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8执201号
哈尔滨鑫北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9)皖0208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8执20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鑫北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3.0元(其中货款22860元,执行费243元)。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鑫北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3.0元(其中货款22860元,执行费2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