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为非作恶、残害群众,
首犯获刑20年,罚没825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正、李森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李正、李森亲自组织或授意该组织成员有计划地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明显;对当地石油开采以及地下赌博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例2:
为非作恶、残害群众,
首犯获刑20年,罚没825万
本案中,张某通过言语恐吓、强占房屋等“软暴力”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案例3:
造成国家损失4亿多元!
涉罪17宗,获刑24年!
该案是独山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彰显了进一步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向社会直播宣判实况,方便了疫情期间不能到庭审现场的旁听群众观看,扩大了公开宣判知晓率。
案例4:
开赌场、开黑矿,
作恶一方30多年,死刑!
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严重毁损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昌江的政治生态和当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给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该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