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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上法庭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0-04-13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比比皆是。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导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妥善调解,成功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吴某与阮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二人名义购买了位于三山区碧桂园某处房产,房屋首付款由吴某支付,贷款亦由吴某归还。2018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并签署协议书,明确上述房产为吴某单独出资,阮某某未出资也不承担贷款清偿义务,阮某某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并同意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手续。但后期二人又因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发生争议,吴某一纸诉状将阮某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这对曾经相爱的恋人已势同水火,双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互不相让,且彼此互相极其不信任,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僵局。为了妥善解决这对恋人因分手留下的后遗症,最大程度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没有径直宣布开庭,而是在庭前一次又一次地指导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法律人情就二人的矛盾进行了一一分析,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共计六项协议内容,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合理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解决了二人的后顾之忧。随着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本起纠纷也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法官在此友情提醒情侣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慎重,双方尽可能在事达成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作者:综合审判庭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