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文化长廊 > 法官论坛

新证据规定之“书证提出命令”

发布日期:2020-04-21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为了顺应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的变化和发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改和新增了很多条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中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新增了“书证提出命令”规定,上述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内容,确保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以落实。

“书证提出命令”是对一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突破司法实践中,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不总是能够掌握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一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能由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外的第三人所控制,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客观事实必然存在差距,从而损害裁判的权威和公正。为了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以更有利于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我国在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书证提出命令”。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最早规定于2015年2月4日颁布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为了完善和补充上述规定,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分别从“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内容,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作者:综合审判庭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