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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致污政府治理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发布日期:2020-04-30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企业造成污染后果后人去楼空,无人治理的现状。政府部门进行治理后又担心钱花出去无法向责任人追偿。针对此困境,芜湖市三山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政府治理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繁昌县安达矿业加工厂(以下简称“安达矿业”)是一家经营铁矿石加工、烧结球团及销售的普通合伙企业,2006年由许某与尚某合伙设立,许某担任执行合伙人,租用位于芜湖市大桥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矶山村矶头山3亩山地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合伙企业自2009年起合伙人几经变更,期间尚某退伙、许某平、李某入伙,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更,后持续经营至2012年停产。因安达矿业一直不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且后期经营不善关停后造成大量污泥和废渣也没有得到及时清理。芜湖市环保局多次向该企业下发监察意见、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产整治,但安达矿业仍未进行治理。随后,芜湖市环保局向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桥管委会”)下发“依法取缔关闭的建议函”和“加工厂关停后污泥废渣进行妥善处置的建议函”,要求大桥管委会对安达矿业进行取缔关闭,并就关停后遗留的污泥和废渣进行清理。大桥管委会为此进行了招标和商务谈判,并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治理,实际支出治理费用3449500.6元。大桥管委会向安达矿业以及合伙人许某、许某平、李某追偿,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院经审理后认为,生态环境的维护涉及公众利益,安达矿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要求其对治理整改未果的情况下,大桥管委会作为基层行政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消除被告安达矿业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安全隐患积极治理的行为应予鼓励,其有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安达矿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系履行职责之行为,为此所支出的治理费用344.95元有向责任人安达矿业进行追偿的权利。由于安达矿业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应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该企业合伙人几经变更,但其经营范围一直未发生改变,因此该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自其设立时起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每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污染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合伙人许某、许某平、李某均应对安达矿业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履行环境治理职责之后,就所支出的治理费用向环境侵权人行使追偿的民事案件。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对引导、促进当地企业依法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也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厘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

 

 

作者:综合审判庭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