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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解赡养纠纷“案中案”

发布日期:2020-05-07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告胡某系原告周某甲的养子,由周某甲夫妇抚养成人。2017年,周某甲在丈夫因病去世后继续与胡某夫妇在三山区共同生活。201767月间,周某甲的侄子周某乙在胡某夫妇外出务农时,未经告知即私自将周某甲接至其位于芜湖县的家中。同年9月,周某甲因摔跤受伤,住院医治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201710月,周某乙与芜湖县某养老中心签订协议,将周某甲送往入住,并持续负担了之后每月2000余元的相关费用。期间,周某乙就周某甲治疗住院、入住养老中心事宜均未与胡某协商,亦未予通知。2020年1月,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赡养费共计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原告诉讼请求所要求给付的费用均为案外人周某乙所垫付,周某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核实周某甲对该起诉讼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案件开庭审理的前提,亦可能是后续案件处理的关键。经走访周某甲入住的养老院,在向其本人核实诉讼意愿的过程中,周某甲表示其不识字,诉状上虽为其本人签名、捺印,但对诉状内容并不知情,并明确表示其不起诉胡某。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与胡某、周某乙分别调解谈话中,双方各自坦陈心结。胡某认为,自己虽为养子,但在父母心目中信任度尚不及母亲的侄子周某乙,父母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等均一直由周某乙保管。父亲生前卧病在床时,是胡某和妻子悉心护理,母亲却去周某乙家居住,对父亲不管不顾。周某乙回忆,自己的母亲很早病故,其从小在生活上得到姑母周某甲的诸多照顾,由于胡某夫妇对其姑母周某甲照顾不周,他才将周某甲接回家,后又送往养老院照料。周某乙承认起诉胡某姑母并不清楚,其目的就是解决前期垫付费用及后期费用负担问题以敦促胡某履行赡养义务。

周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周某甲的起诉。但是,本案有别于普通的“儿不孝母来告”的赡养纠纷,驳回起诉的一纸裁定并不能修复本案受损的社会关系,也给老人后期赡养留下了隐患。

法官根据子侄矛盾这个“病因”,进行准确“把脉”:胡某愿意尽赡养义务、但不认可周某乙先斩后奏送周春梅至养老中心养老的赡养方式;周某乙无赡养义务,坚持讨要老人前期医疗费和养老中心费用,但为了周某甲能在养老中心颐养天年,愿意在养老中心费用上予以适当分担。双方均有积极解决老人赡养的“大同”,但在各自立场上又存在赡养方式、费用承担的“小异”。为了妥善解决这起赡养纠纷法官引导被告胡与案外人周某乙尝试和解并一起前往养老中心征询了周某甲本人的意见。母子、姑侄子侄三方面对面,在亲耳听到周某甲表示自己两年多来得到养老中心细致入微的照顾想继续留在养老中心养老,又不愿起诉儿子的心声后,胡某和周某乙均表示尊重老人意愿,当场作出了让步,就养老方式、费用承担自行达成了协议。

 

 

 

作者:方慧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