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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8执381号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甘海滨、昝小兵执行材料送达公告(三书)

发布日期:2018-08-10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2018)0208执381号

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甘海滨、昝小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你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18)0208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208执38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如下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23890.6元及利息(以1623890.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4000元;

三、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昝小兵所持有的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芜)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77号】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昝小兵、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的保证责任;

五、昝小兵、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甘海滨、昝小兵、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七、芜湖仓实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甘海滨、昝小兵、芜湖盛田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审理费15111元、申请执行费19430元。

《执行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自行和解,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按规定查阅执行卷宗。

2、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撤回执行申请,放弃或变更执行要求,申请恢复执行,选择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请求采取执行措施、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委托异地法院执行、转交参与分配申请。

3、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的状况或线索。

4、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接受送达和传唤,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可以依法请求保留自己及自己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须费用。

二、妨害执行的责任和执行无效果的风险。1、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等多种因素。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实现债权。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三、执行人员廉洁纪律。1、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代理人;

2)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钱物或要求报销应由自己开支的费用;

3)严禁向当事人借用金钱、房屋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4)严禁利用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5)严禁要求当事人为自己装修房屋;

6)严禁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7)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出资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业务;

9)严禁其他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纪行为。

2、虽然我们不能承诺实现你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十日